教学管理工作常规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1   浏览次数:7

为使教学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教学管理工作常规》。

 

第一章  教学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主管教学副院长职责

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协助院长全面负责全校的教学工作,审核并提交院长批准培养方案修订原则、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校历、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建设规划、年度招生计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及重要的教学改革实施计划。

二、教务处职责

(一)负责制订培养方案,研究并提出教学建设规划及教学改革方案。

(二)负责年度招生计划的制订、实施及学籍管理工作。

(三)制定校历。

(四)起草有关教学的各种规章制度。

(五)下达教学任务,掌握培养方案执行情况,检查各院(系、部)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组织全校性教学检查。

(六)负责审批各课程授课教师任课资格。

(七)落实教师工作量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教学评估活动。

(八)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了解国内外教育发展趋势和教育改革等信息。

(九)总结教学经验,组织全校性教学工作会议。

(十)负责教材的预订、采购、供应及编写教材的组织工作。

三、院(系、部)职责

(一)协助教务处制订(修订)本院(系、部)有关专业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院(系、部)各部门课程讲课教师初步审核。

(三)组织本院(系、部)范围内的教学活动,并对教学过程的各主要环节负有督促、检查、指导和总结的责任。

(四)负责组织本院(系、部)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进行教改试验,组织本院(系、部)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

(五)负责本院(系、部)范围内实验室、实习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部)范围内的教师培训工作。

四、教研室职责

(一)按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规定组织和实施教学。

(二)组织本教研室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和进行教改试验,开展科研工作和组织学术活动。

(三)负责本教研室的师资培训工作。

五、实验室职责

(一)根据教学需要,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编制年度仪器设备申报计划,负责提出材料、易耗品购置计划。

(二)根据教学计划或实验教学日历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填报实验教学授课计划,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三)负责组织本实验室(中心)实验技术人员技能竞赛、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申报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实验项目人员管理系统和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工作。

(五)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加强实验室环境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方案的修订与实施

 

六、培养方案的修订包括全面修改、部分修改和技术性调整。全面修订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部分修改每二年进行一次,技术性调整每年进行一次。

七、培养方案的修订要以教育部颁发的各专业课程基本要求和教学计划为基础,以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加强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突出能力培养为出发点,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进行。

八、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由教务处制定修订原则,经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通过,下达至各院(系、部)。

根据修订原则,教务处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基础上,会同院(系、部)提出培养方案修订稿,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经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通过后颁发执行。

九、培养方案具有严肃性,各院(系、部)、各教研室必须严格按培养方案进行教学。无主管副院长或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变动培养方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由院(系、部)报教务处,经研究对确属影响教学的重要问题,可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立即修订,除此之外,原则上应按第六条规定的时限进行修订。

十、全校各部门必须保证培养方案的实施,对因工作失误,影响培养方案实施的,要追究责任。

 

第三章  教学校历的编制

 

十一、教学校历的编制由教务科具体负责。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周编制出学年教学校历讨论稿,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意后经院长办公会批准,于第十四周送发各院(系、部)、行政科室、教研室等单位。

十二、各单位根据教学校历安排,做好下学年的教学准备工作,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教学校历在执行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变动,如属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方可改动。

 

第四章  教学任务书与教学进度表

 

十三、教学任务书制订的基本程序:

(一)首先在每学期第九周由各院(系、部)教育科根据教务处《关于使用综合教学管理信息系统下达教学任务的实施办法(试行)》中的方法对基础数据进行维护(或录入)。

(二)各院(系、部)在系统中查看“教学执行计划报表”,核对无误后,提交教务处。

(三)教务处教务科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核对“教学执行计划报表”并进行确认,于第十周下达教学任务书讨论稿。各院(系、部)主任审阅,如在下学期有特殊情况和要求一并写在反馈表上,签字后于第十一周送交教务科。教务科根据各院(系、部)意见修订后报处长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印发至各院(系、部)。

十四、各院(系、部)依照教学任务书下达的教学任务,在广泛征求各教研室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出教学进度表,确定下学期开出的各门课程的周时数及授课周数,在第十二周报送教务处,经审核批准后,于第十三周下发至各教研室。

 

第五章  教学日历和课程表的编制

 

十五、教学日历由各教研室主任组织任课教师进行编制。教研室在每学期的第十三周,根据教学进度表,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制订下学期教学日历,安排任课教师,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于第十四周报院(系、部)教育科审核。

十六、每学期第十六周,各院(系、部)教育科根据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历和各教研室意见,编制下学期课程表,经院(系、部)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务处,由教务科汇总印刷《济宁医学校课程总表》。

十七、每学期第十七周,各院(系、部)要将教学日历、课程表下发至各教研室、实验室、学生班级和有关单位,并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本部门《教学资料汇编》(五本)报送教务处。

十八、课程表一经下发,各教研室要严格执行。如执行中发现问题,可向院(系、部)提出,由负责编制课表人员向院(系、部)主任请示后予以修订,并报教务处审批。各教研室及教师本人不得自行变动课表。

十九、如需调课,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院(系、部)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章  教学检查

 

二十、教学检查分三个层次:

(一)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授意下,教务处代表学校对各院(系、部)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教务处事先拟定检查通知并印发,主管教学副院长、督导组专家、教务处长(或副处长)、院(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教务处有关人员参加。在全面听取院(系、部)主任汇报的基础上,选择某些教研室、实验室进行深入检查;或受主管副院长委托,由督导组专家、教务处长(副处长)会同某院(系、部)主任或教研室主任有针对性地检查全校某一教学环节,以便及时了解全校教学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各院(系、部)对所属教研室、实验室的教学工作及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在全面听取各教研室主任汇报的基础上,深入教研室、课堂、实验(实习)室、病房等第一线检查教学的各个环节。检查时既要照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做到“点”、“面”结合。院(系、部)教学检查每学期进行一次。

(三)各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对任课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完成教学任务情况及教学质量等方面要随时进行检查,及时了解每位教师的教学情况,并指导他们的工作。教研室实验室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至二次。

三个层次的检查,都要认真听取学生信息员的意见。

二十一、院(系、部)进行检查一般在每学期的第八、九周进行,校级检查在第十、十一周进行。校、院(系、部)级教学检查,在结束后要及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教研室的检查情况可结合期末教学工作总结报所属院(系、部)。

二十二、在进行教学检查时,既要总结教学经验,又要注意发现问题。对属于院(系、部)及教研室本身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改正。对属于学校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方面的问题,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条件允许的要立即解决,并将解决方法以书面形式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同时告知提意见单位;条件不具备的,要向主管教学副院长及提出意见的单位说明情况。

二十三、除了进行各级教学检查外,还要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评价(详见《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各级领导要坚持听课制度。

二十四、建立教学反馈、监督制度,经常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

 

第七章  教学工作会议

 

二十五、各教研室每学期应召开三次教学工作会议(不含教学法研究与集体备课),前两次分别于第四、五周和学期中结合教学检查进行,第三次在期末可与教学工作总结及下学期教学工作安排结合进行。教学法研究及集体备课由教研室根据情况随时进行。

二十六、各院(系、部)每学期要召开两次全院(系、部)人员参加的以总结教学工作为主的会议,一次在期中教学检查工作结束时,一次在学期末。在会议中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指出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教学工作做出成绩的教研室、实验室和教师进行表彰,对个别责任心不强、问题严重的教研室和教师提出批评。

二十七、在教务处长主持下,每学期召开四次由院(系、部)主任及有关教学管理人员参加的教学联席会,听取各院(系、部)主任有关该院(系、部)教学工作的汇报,并研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十八、在院长或主管教学副院长主持下,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教学工作会议、实践教学工作会议和临床理论教学研讨会议,由主管教学副院长进行工作总结,并布置下一步的教学工作计划。

 

第八章  学生成绩考核

 

二十九、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工作由考务中心负责,具体考核办法见《济宁医学校学生成绩考核管理规定》。

 

第九章  毕业实习

 

三十、毕业实习在主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和各院(系、部)负责组织,并完成实习基地的选点、定点工作。实习期间的全部教学工作、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组织纪律均由各院(系、部)负责。

三十一、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九周各院(系、部)完成实习基地的选定工作,第十周各院(系、部)要完成毕业实习计划、毕业实习大纲、实习手册等文件的制订及修订工作,于第十周末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于第十一周返回各院(系、部)修改。第十二周末完成修改工作报主管副院长审核批准后交付打印。各院(系、部)要在第十二周完成学生编组工作。

三十二、实习点的选定工作结束后,各院(系、部)应立即派人到各点解决后勤保障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并于第十七周前完成。

三十三、理论课考试结束后,利用三天时间进行实习前教育。根据教务处、学生处和各院(系、部)日程安排,各院(系、部)、学生处分别向学生宣布毕业实习的总体要求、实习计划与安排、组织纪律及医疗保健等各项具体要求。

三十四、由各院(系、部)负责将学生送往各实习点,并负责安排好各项教学及生活工作。

三十五、各院(系、部)要派一至二位专职年级辅导员,经常到实习点巡回检查,了解教学、学生思想、组织纪律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条件允许的可与教学医院有关领导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

三十六、各院(系、部)在实习期间要组织两次全面检查,时间在每年五、十一月份。

三十七、实习结束时,要由各院(系、部)抽人到各实习点处理各项善后工作及安排下届学生实习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章  招生

 

三十八、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处、各院(系、部)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

三十九、教务处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制定下学年度招生计划,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四十、根据省招生考试院的通知及规定,由教务处抽调人员组成招生小组,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或教务处长任组长,按规定时间组织招生工作。

四十一、招生小组必须按录取标准和省招生考试院的各项规定,认真完成招生工作,根据省招生考试院下达的录检表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十二、在招生期间遇到特殊问题需由组长请示院长,并按院长的指示意见办理。

四十三、招生工作结束后由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写出招生工作总结,向校党委会汇报。招生工作总结由教务处保存,学生档案交学生处管理。

 

第十一章  学籍管理

 

四十四、学籍管理工作分工:

(一)入学注册:负责新生的报到注册、学籍认定及新生报到数据的整理、校对、上报工作;负责所有本、专科在校生的学期注册工作;

(二)入学资格及学籍审查:负责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及在校生学籍的审查工作,并对审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

(三)学籍异动:负责学生退学、休学、停学、保留学籍、复学、转学、转专业、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异动的资格审核及手续办理工作;

(四)证书发放资格审核: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学籍及毕业生管理数据库的审核、维护、上报工作,并负责完成全校本、专科生毕业资格、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和学历证书的办理、发放及电子注册工作;

(五)学籍档案的管理: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的招生报名表、学籍登记表等学籍档案的建档、日常管理及毕业生学籍档案的归档工作;

四十五、新生报到注册及入学教育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负责组织并安排日程,教务处主要负责新生数据的整理、学号的编定工作,同时对新生的入学资格进行审核。

四十六、根据《济宁医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学籍资格有问题的学生进行审查,审查时应会同学生处、辅导员等有关部门及人员进行,凡经审查认定为假学生者,应写出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对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业原因的处分除外)及因政治思想、品德及组织纪律的原因所涉及的处分均由学生处负责。

四十七、根据《济宁医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等学籍异动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审批表,由所在院(系、部)、学生处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长进行审批。

四十八、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按《济宁医学校关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执行。

四十九、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并出具学生成绩单。

 

第十二章  教材管理

 

五十、教材建设、教材供应及各种学生学习资料的印刷工作由教材科统一负责。

五十一、为加强教材建设,对承担编写规划教材和自编具有本校特色教材(讲义)的教师,学校和院(系、部)教研室要给予支持。

五十二、教材每年预订两次,由教材科负责。教材的选用由各院(系、部)教研室负责,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经院(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由教材科负责实施。

五十三、教材要及时预订,如出现误订、错订、漏订由相关单位负责。教材科要在每学期第十二周检查下学期教材供应情况,发现问题要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五十四、根据教材建设规划,对经学校教材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的自编教材(讲义、补充讲义)、实验(实习)指导等各种教学资料,由教研室主任及院(系、部)主任签字,经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于使用前四个月提交底稿,由教材科组织印刷。

五十五、每学期的新教材必须在开课前发放到学生手中,换版教材应在到书后立即发给任课教师。

 

第十三章  教育科学研究

 

五十六、教育科学研究的管理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室负责。

五十七、教育科研计划项目的申报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由项目负责人征得课题组所有参加者同意后,准备相应申报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推荐,报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室。

五十八、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项目计划确定学校教育科研计划项目或上级教育科研推荐项目。

五十九、教育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是参加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未立项或在教学成果奖评选期间未能完成的教育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不能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评选。

六十、高等教育研究室在教务处的领导下,负责教育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及教育科学研究成果评选、推荐、奖励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工作

 

六十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一)实验室提出申请,填报《实验室仪器设备计划购置单》,实验室主任初步审核,各院(系、部)组织论证,汇总后写出配置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两万元以上的设备需另附《济宁医学校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书》。

(二)教务处按学科组织专家小组,根据学校文件精神和年度经费指标,对各院(系、部)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进行初步论证,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学校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审议。由实验室管理科向各院(系、部)反馈审议意见。

(三)教务处将论证后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和配置方案报请校领导批示,由相关部门负责招标、采购、验收。

六十二、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评选办法按照《济宁医学校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工作者评选办法》执行。

六十三、实验教学授课计划的编制。实验(中心)室根据教学日历编制实验教学授课计划,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室主任核准,经院(系、部)教育科汇总,报实验室、管理科装订成册。

六十四、实验教学低值、易耗材料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订购工作,每学年两次。每学期在第十八周前提出订购计划,分别填写《实验教学低值易耗材料购置单》,经逐级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期末前完成采购工作。特殊需要的材料,须经院(系、部)主任和教务处长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随时采购。

六十五、危险物品(尤其是剧毒及精神药品),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教学计划提出实验项目、学生人数、分组数、每组用量、总用量、品种等详细申请,经教务处长及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

六十六、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的上报工作。首先实验室填报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表格,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所在院(系、部)汇总后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然后由实验室管理科负责数据的录入及上报工作。

 

第十五章  多媒体教学

 

六十七、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和使用由任课教师负责。属于各院(系、部)的多媒体教学设备由该部门负责,全校共同使用的多媒体教学设备由教务科多媒体管理办公室负责。

六十八、教学电影与录像片的放映工作由教务科多媒体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职能部门需放映电影或录像片时,应于一周前填写“多媒体使用通知单”报教务科,由教务科统一安排。

六十九、多媒体管理办公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及期末均要对多媒体教学设备进行全面维护,使多媒体教学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教学工作顺利开展;对多媒体教学设备出现的问题,及时报请有关部门维修。

七十、多媒体教学设备一般不外借,特殊情况需持单位证明,经主管副院长或教务处长批准方可借用。借用单位需按规定交费,借用期间不准播放禁放的各种录像,若出现损坏或丢失,由借用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或维修费用。

七十一、因学校内各项重要活动需保留记录资料而要求拍摄录像片时,需由相应处、系、部提出申请,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协助完成,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六章  附则

 

七十二、本常规是将教学管理的例行工作,从职责范围、各级权限、进行时间及完成程序四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以期达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七十三、“常规”是教学管理工作的“纲”,其它各项管理制度是根据“常规”制订出的“细目”,两者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各项管理制度与“常规”发生矛盾时,要根据“常规”的要求,对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修改。

七十四、本“常规”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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